依据国家执法、规则和政策,以及上级部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自力开展内部审计事情,对本单位主要认真人认真并报告事情,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分内部审计机构的营业指导和检查。
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下列事项举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治理和使用;
(五)牢靠资产的治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用及危害治理;
(九)经济治理和效益情形;
(十)有关向导职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单位主要认真人和上级主管部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举行专项审计视察,并向本单位向导或上级主管部分报告审计视察效果。配合财务部分增强财务治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以及账务处置惩罚的准确性举行严酷监视,按期举行审计视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