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时北审[2005]1号
凯时(北京)关于
校财务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的划定(试行)
凭证《教育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增强直属高校资金清静治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的要求,连系我校现实,特制订学校财务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的划定:
一、做好银行对账单的审签事情,是教育部、财务部提出的“做好高校资金运行清静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应高度重视,相互协作,起劲配合,认真做好此项事情。
二、校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认真审核签字后,于第二个月的15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交由监察审计处审签。
三、监察审计处接到财务处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后,应派专人对10万元以上收支款子举行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审核签字意见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报主管校长审签。
四、监察审计处在审签中发明的问题,应实时与财务处交流意见。确以为需要调解的,应实时调解;需要向主管校长讨教的问题,应实时汇报,尽快解决。
五、监察审计处在审签中需要调阅的财务记账凭证,财务处应实时提供。
六、本划定有关问题的诠释,由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认真。
凯时(北京)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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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审计 通知
报:教育部财务司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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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监察审计处(2)、财务处(1)、归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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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3月11日印发
校对:李金胜 打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