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议、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需经整体讨论做出决议(简称“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向导班子的决议行为,提高决议水平,防控决议危害,凭证《中共凯时(北京)委员会“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验步伐》(中凯时京党〔2012〕45号)的要求,团结学院事情现实,特制订本实验步伐。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议要建设健全学院的科学、民主、规范的决议机制。决议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包管科学性;要普遍听取各方意见,包管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执律例则、党内规章制度和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包管正当合规。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党政联席聚会经学院向导班子整体研究做出决议。关于特殊重大的事项,提请党政联席扩大聚会举行决议。党政联席聚会和党政联席扩大聚会均实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决议规模
第四条 重大决议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刷新、生长、稳固全局和宽巨匠生员工亲自利益,依据有关划定应当由学院向导班子整体研究决议的主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决议的步伐。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头脑政治事情和学生作育事情中的主要事情。
3.学院生长妄想和年度事情要点。
4.涉及学院全局的主要刷新计划、刷新步伐及相关制度。
5.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破除。
6.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中的主要事项。
7.师资步队建设,包括专业手艺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人才的引进和作育等。
8.教职工的年终审核和教职工各项福利津贴发放等。
9.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解及职员体例、人事安排等事项。
10.海内外相助与交流事项。
11.向上级和主管部分推荐种种声誉称呼、表扬人选和学院的赏罚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务的处置惩罚。
13.其它涉及师生员工亲自利益的主要事项,或者党政联席会以为应当整体研究决议的其它主要问题。
第五条 主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需要任命、聘用或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主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院党支部、教研室、办公室干部的任免。
2.其他需整体决议的主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主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爆发主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需要学院举行决议的事项。
2.主要装备、大宗物资采购。
3.其他需整体决议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凌驾学院所划定的党政向导职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订和调解及主要财务决议。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议程序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凭证响应议事规则提交党政联席聚会或扩大聚会,不得以个体征求意见等方法取代聚会决议。上会讨论之前,要普遍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第九条 关于事关学院刷新生长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亲近相关的事项,决议前要凭证有关划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普遍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遇有紧迫情形由小我私家或少数人暂时决议的,决议人应对决议认真,事后应实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凭证事情需要,主管副职与党政一把手相同,提出所需决议问题的提案。到会人数抵达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时方可开会举行讨论和决议。学院讨论决议重大决议事项、主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到会人数要抵达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员方可开会。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决议职员对提案充分讨论。
第十二条 若决议中保存涉及自己或支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议的情形,所涉及加入决议职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应坚持一题一议,相关认真人要就议题举行专题汇报,要包管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形先容、充分讨论,并对建议划分体现赞成、差别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认真人应当最后揭晓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聚会和党政联席扩大聚会做出决接应通过表决举行,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以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决议中关于有实质性争议或发明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晰的决议事项,应暂缓决议,待进一程序研或论证后再作决议。
第十六条 聚会决议的事项、加入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形、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纪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监视
第十七条 聚会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向导班子成员凭证分工和职责组织实验,并明确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织的,应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认真实验。
第十八条 加入“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的小我私家对整体决议有差别意见,可以保存或向学校反应,但不得私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形需对决议内容作重大调解,应当重新按划定推行决议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要对校党政向导班子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建设督办制度,认真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向有关院向导汇报。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议事项应凭证《马克思主义学院信息果真实验细则(试行)》(〔2016〕8号)予以果真。
第五章 检查审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周全认真本步伐的实验,并对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的事情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向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终审核述职时,应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形举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卑劣影响的,要凭证有关划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划分追究班子主要认真人、分担认真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推行或不准确推行“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的;
2.违反本步伐划定,未经整体讨论而小我私家决议的;
3.不执行或私自改变整体决议的;
4.未提供周全真真相形而直接造成决议失误的;
5.执行决议后发明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实时接纳步伐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效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步伐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验步伐未尽事宜,按《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聚会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验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宣布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划定》(人文〔20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验步伐由学院党政联席聚会认真诠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O一六年十仲春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