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闻】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通过)宣布时间:2021-08-25 | | 浏览量:
凯时
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遵照宪法确定的基来源则,生长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增进人的周全生长、增强中华民族立异创立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具有决议性意义,国家包管教育事业优先生长。”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为人民效劳,必需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团结,作育德智体美劳周全生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棒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续和弘扬中华优异古板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生长的一切优异效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责令退回招收的不切合入学条件的职员;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责令作废入学资格,并责令阻止加入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揭晓机构作废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职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勾通,允许他人冒用自己身份,顶替自己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责令阻止加入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职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职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力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议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