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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运动年度支出和治理用度的划定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8-06-14 |

民发〔2016〕18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运动的年度支出和治理用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遵照执律例则和本组织章程的划定起劲开展慈善运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工业,并遵照治理用度最须要原则,厉行节约,镌汰不须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强对慈善运动相关用度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运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划定的营业规模内开展慈善运动,向受益人捐赠工业或提供无偿效劳时爆发的下列用度: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 

      (二)为提供慈善效劳和实验慈善项目爆发的职员酬金、自愿者津贴和包管,以及使用衡宇、装备、物资爆发的相关用度 ; 

      (三)为治理慈善项目爆发的差旅、物流、交通、聚会、培训、审计、评估等用度。 

       慈善运动支出在“营业运动本钱”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营业运动本钱包括慈善运动支出和其他营业运动本钱。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治理用度是指慈善组织凭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划定,为包管本组织正常运转所爆发的下列用度: 

      (一)理事会等决议机构的事情经费 ; 

      (二)行政治理职员的人为、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津贴、社会包管费 ;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治理费、差盘缠、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欠债所爆发的损失、约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用度若是属于慈善运动、其他营业运动、治理运动等配合爆发,且不可直接归属于某一类运动的,应当将这些用度凭证合理的要领在各项运动中举行分派,划分计入慈善运动支出、其他营业运动本钱、治理用度。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果真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果真募捐资格的社会整体和社会效劳机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果真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运动支出和年度治理用度凭证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尾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 

      (二)上年尾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 

      (三)上年尾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七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 

      (四)上年尾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果真募捐资格的社会整体和社会效劳机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和年度治理用度凭证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尾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 

      (二)上年尾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七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 

      (三)上年尾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 

      (四)上年尾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运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尾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年度治理用度不得高于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盘算年度慈善运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取代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尾净资产平均数取代上年尾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现实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制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制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扫除时间限制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治理用度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划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划定的年度治理用度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治理用度难以切合本划定要求的,应当实时报告其挂号的民政部分并向社会果真说明情形: 

      (一)挂号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周全开展慈善运动的 ;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添的 ;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欠债所爆发的损失突发性增添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工业的慈善运动支出和治理用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运动支出和年度治理用度不得违反本划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运动支出和年度治理用度应当在年度事情报告中举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果真。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运动支出或者治理用度违反本划定要求的,由民政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转达财务、税务等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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