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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2-10-18 |

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治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22号

 

党中央有关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天下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天下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整体:

凭证财务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治理暂行步伐》(财综[2010]112号)划定,现就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治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事情

凭证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条》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条》同时阻止使用。

为使中央公益性单位(含中央有关部分、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整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实时相识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治理政策,中央各部分、各单位要抓紧将财综[2010]112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职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事情。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分、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条》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条》的整理挂号事情,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条》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条》举行挂号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条》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条》举行清点挂号,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时代,到财务部财务票据羁系中心(以下简称财务部票据中心)治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推行程序,严酷凭证划定领购捐赠票据

为确保中央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做好相关准备事情,中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到财务部票据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务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规模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整体的,还需提供社会整体章程,由财务部票据中心举行审核。对切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的适用规模的予以批准;不切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的不予批准。中央公益性单位未治理《财务票据领购证》的,应当凭证划定的程序,先申请治理《财务票据领购证》。

中央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需持《财务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形,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财务部票据中心治理核销及领购手续。经财务部票据中心事情职员对领购单位上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形举行检查,检查及格的,先举行票据核销,再予以发放捐赠票据。检查缺乏格的,暂停提供捐赠票据,待整改及格后再向其发放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验定限期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样平常不得凌驾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目。中央公益性单位治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凭证国家生长刷新委审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三、执行政策,增强捐赠票据使用治理

凭证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中央公益性单位凭证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运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效劳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子等应使用其他响应财务票据的行为,凭证税收制度划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凭证财务部票据中心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私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规模,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子,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务票据、税务发票相互串用。关于不按划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拒付款子,财务部分不得入账。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凭证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目、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坚持票面整齐。如填写过失,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生涯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明票据丧失,应连忙在媒体上说明作废,并查明缘故原由,提出书面处置惩罚意见,实时报送财务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妥善保管,确保捐赠票据治理清静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建设健全捐赠票据治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认真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务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治理事情。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治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举行台账挂号,实验规范化治理。其中:已实验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电脑自动建设捐赠票据治理台账,并按期实时做好数据备份。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事情,确保捐赠票据清静。

中央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生涯5年。生涯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挂号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销毁申请表》,经财务部票据中心审考批准后,予以销毁。实验中央笔直治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部分财务部分统一直财务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务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验捐赠票据的核销事情。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捐赠票据的使用、挂号与保管事情,并按划定向财务部票据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形。

五、落实责任,一直强化捐赠票据监视检查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增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治理情形的监视检查,催促本单位严酷凭证财综[2010]112号文件以及本通知划定领购、使用和治理捐赠票据,实时发明和纠正违反划定领购、使用和治理捐赠票据的行为。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严酷执行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视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治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关于违反财综[2010]112号文件划定领购、使用、治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脱时代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凭证《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划定举行处置惩罚、处分。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附件: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销毁申请表(略)

  财务部

二○一○年十仲春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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