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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增补通知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2-10-18 |

北京市财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0〕388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增补通知

 

各区县财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增补如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所称“上年度税务挂号所在地人均人为”,是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视察总队团结宣布的提交认定申请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平均人为。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称“非营利组织挂号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整体法人挂号证书、基金会法人挂号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证书和宗教运动场合挂号证。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用期为五年”,其有用期的盘算自其免税资格被有关部分认定年度起一连盘算的五个公历年度。

四、昔时新办非营利组织,凡切合《通知》第一条划定条件的,应于建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并治理新办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条件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划定的申请质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8年度质料,并附送挂号治理机关2009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年度是否切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挂号治理机关处分的说明 ;申请自2009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条件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划定的申请质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9年度质料。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分批准设立或挂号的非营利组织,所报送的申请质料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凭证非营利组织挂号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挂号治理条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对其免税资格举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需由市级财务、税务部分审核确认的申报质料举行完整性审核,并实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六、市、区(县)财务、税务部分遵照《通知》划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团结审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通告,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上岸认真认定的市或区(县)财务、税务部分官方网站盘问。

七、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用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切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挂号治理机关处分的说明 ;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上述附送质料外,还需要一并报送挂号治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八、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通告后10个事情日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其剩余工业的处置惩罚情形,并同时附送已向社会通告的通告复印件。

九、市、区(县)财务、税务部分应当增强相同和协作,对非营利组织认定治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发明的问题,应实时向市级财务、税务部分反响。

北京市财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务  税收  政策  通知 

   抄送: 北京市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务局                                  2010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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