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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援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治理问题》的通知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2-01-05 |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援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治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公益事业生长,现对公益救援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治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宣布的《社会整体挂号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划定,经民政部分批准建设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凡切合有关划定条件,并经财务税务部分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援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执律例则及相关政谋划定,准予在盘算缴纳企业和小我私家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分批准建设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准建设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分举行确认,并报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援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效劳全社会公共,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工业的治理和使用切合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三)所有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运动;

(五)终止或驱逐时,剩余工业不可归属任何小我私家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谋划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营业;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投契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入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派,也没有对该组织工业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质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分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出具的批准挂号(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泉源、使用情形。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必需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援性捐赠用于税收执律例则划定的规模,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难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在接受捐赠或治理转赠时,应凭证财务隶属关系划分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务部分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援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小我私家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举行公益救援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治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实质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出具的公益救援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援性捐赠使用情形的检查,发明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和基金会保存违反组织章程的运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子用于组织章程划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作废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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