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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增补通知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8-06-14 |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增强税收征管,凭证《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划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增补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小我私家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划定举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必需按划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华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切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划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整体,应同时向财务、税务、民政部分提出申请,并划分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划定的质料 。

       民政部分认真对公益性社会整体资格举行起源审查,财务、税务部分会同民政部分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团结举行审核确认 。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税务和民政部分每年划分团结宣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昔时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 。

       企业或小我私家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整体举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划定举行税前扣除 。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昔时举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划定举行税前扣除 。

       五、关于通过公益性社会整体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小我私家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务部分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收条联,方可按划定举行税前扣除 。

       关于通过公益性社会整体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财务、税务、民政部分团结宣布的名单予以治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整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小我私家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整体举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划定举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整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小我私家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其年度检查一连两年基本及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划定的年度检查缺乏格,应作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发明其不再切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划定条件之一,或保存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应自觉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小我私家向该公益性社会整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务、税务、民政部清楚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税务机关在一样平常治理历程中,发明公益性社会整体不再切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划定条件之一,或保存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划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划定处置惩罚 。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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