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议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通过)
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决议: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作废招标署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榨取其一年至二年内署理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接纳不法定计量单位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另行制订。”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举行监视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用具相顺应的设施、职员和检定仪器装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划定制造、销售和入口不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添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入口和使用计量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举行监视检查。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议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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