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增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治理的通知
京政发﹝201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天下包管性安居工程事情聚会精神,鼎力大举生长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速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实现住有所居目的,凭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包管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加速生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增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治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证住房包管生长妄想和年度建设妄想加速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业园区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勉励社会单位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勉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恒久租赁等方法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法。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接纳集中建设和配建相团结的方法。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接纳划拨方法供应,可接纳委托代建、项目治理等多种方法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钱、回购单位和开完工时间等详细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法。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知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顿住房用于安顿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凭证市有关部分审定的价钱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通俗商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恒久租赁方法。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顿住房和商品住房等衡宇中,恒久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派、运营和治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包管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包管资金和其他政府财务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包管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认真筹集,市财务向市投资中心注资。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务凭证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形,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务的方法给予项目投资津贴。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恒久租赁方法且为果真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务自筹解决。
(二)工业园区治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凭证统一妄想,接纳集中建设和配建相团结的方法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接纳协议租赁(出让)方法供应。工业园区妄想的配套栖身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切合妄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接纳协议租赁(出让)方法供应。对实验工业结构调解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衡宇,可遵照妄想凭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遵照上述划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包管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批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住房包管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由批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妄想,生长刷新、妄想、领土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分应当依据建设妄想治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领土部分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通俗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约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接纳租赁或出让方法供应,并凭证政府划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凭证包管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解为其他性子的包管性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包管步伐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妄想以及生长妄想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妄想并单独列出。市领土部分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俗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包管性住房的比例一样平常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工业群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包管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包管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添配套商业效劳设施,统一治理谋划,以实现资金平衡。凭证需要适当设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运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凭证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手艺导则执行,凭证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妄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制订适用于只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晚年家庭等差别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妄想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验“谁投资、谁所有”,由衡宇挂号部分在投资者衡宇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子。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刊行债券等多种方法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恒久租赁妄想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凭证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谋划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妄想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增强申请、审核及配租治理
(一)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市相关部分凭证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转变等对上述标准实时举行动态调解。
3、外省市来京一连稳固事情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固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实、缴纳住房公积金证实或加入社会包管证实,自己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职员。详细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团结本区县工业生长、生齿资源情形承载力及住房包管能力等现实确定。
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东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职员住房难题,详细申请条件由工业园区治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挂号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凭证本市现行的包管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切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接纳果真摇号、顺序选房的方法举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监视指导下,在衡宇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体例配租及运营治理计划,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治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职员、重度残疾职员、优抚工具及退役武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栖身需求,剩余房源凭证上款划定程序向社会果真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凭证规定价钱收购,果真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的监视指导下,在衡宇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体例配租及运营治理计划,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凭证“包管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运动,果真透明。摇号运动可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盛行风监视员以及新闻媒体加入,接受社会监视,摇号排序历程应由公证部分全程监视并出具公证证实。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包管治理部分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知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衡宇所在地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衡宇征收规模或位于首都功效焦点区的,原住房由衡宇所在地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收购。详细收回、收购及赔偿步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住房包管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验。
四、规范租赁治理和后期治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验“市场定价、分档津贴、租补疏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思量项目建设、运营和治理本钱,凭证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委托具有响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按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制订,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验动态调解。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市财务部分审核后实验;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包管部分、财务部分审核后实验,并报市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市财务部分备案。
(二)切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凭证家庭提出的租金津贴申请给予津贴。津贴工具、标准凭证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生齿及包管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务部分凭证比例肩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再遵照相关划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署租赁条约。《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约》树模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制订。租赁条约限期由双方约定,一样平常为3年,最长不凌驾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凌驾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条约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用度的,产权单位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治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形举行复核,家庭成员购置、受赠、继续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形不再切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条约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条约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经复核仍切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治理续租手续;不切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可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条约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凭证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凭证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详细在租赁条约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实时安排切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备案。
(七)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应当增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形的一样平常监视检查,增强对运营治理机构的指导、监视和检查,遵照划定按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举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认真租赁治理、物业效劳等事情,并设置专人协助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增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治理,协助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及社区治理部分等开展社区效劳。
五、增强监视治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住房包管事情组织向导,落实事情责任,健全治理机构,包管职员体例和事情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详细认真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治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事情顺遂实验。市住房城乡建设、生长刷新、领土资源、妄想、财务、监察等有关部分应当凭证各自职责加速推进住房包管事情。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举行处置惩罚:
1.出租给不切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凭证划定标准、限期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形及伪造相关证实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作废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包管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衡宇,并凭证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情职员的,转达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分处置惩罚,情节严重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应当责令其纠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包管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遵照条约约定扫除条约,收回衡宇:
1.私自改变该衡宇栖身用途或衡宇结构的。
2.将衡宇转租、转借他人的。
3.一连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栖身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凭证条约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划定及租赁条约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包管治理部分以及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工业园区治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妄想、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治理步伐由园区治理机构制订,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并报市住房包管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事情职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凭证外地区现实制订审核、配租和治理步伐,报市住房包管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验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派,详细步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制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逐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