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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治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发文时间:2022-03-09 撰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聚会通过 ,现予宣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 治理与监视 ,健天下有资产治理体制 ,推进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凭证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国有资产治理情形监视的决议 ,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法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务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挑唆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以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实验政府分级羁系、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治理体制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机制 ,增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治理 ,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事项 。
第五条  国务院财务部分认真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验和监视检查 ,牵头体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 。
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部分和有关机关事务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法依规推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职责 ,制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详细制度和步伐并组织实验 ,接受国务院财务部分的指导和监视检查 。
相关部分凭证职责划定 ,凭证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 ,增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 ,优化治理手段 ,提高治理效率 。
第六条  各部分凭证职责认真本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应当明确治理责任 ,指导、监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
各部分所属单位认真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详细治理 ,应当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治理制度 。
第七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治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照清静规范、节约高效、果真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实现实物治理与价值治理相统一 ,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财务治理相团结 。
第二章 资产设置、使用和处置惩罚
第八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凭证依法推行职能和事业生长的需要 ,团结资产存量、资产设置标准、绩效目的和财务遭受能力设置资产 。
第九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设置方法 ,资产设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整体决议 ,资产价值较高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举行资产评估 ,并推行审批程序 。
资产设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完善资产设置标准系统 ,明确设置的数目、价值、品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
资产设置标准应当凭证勤俭节约、考究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 ,凭证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市场价钱转变、科学手艺前进等因素适时调解 。
第十一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法设置资产 。不可调剂的 ,可以接纳购置、建设、租用等方法 。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推行职能的需要 。
除执法尚有划定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包管事业生长、提供公共效劳 。
第十四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增强对本单位牢靠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种种国有资产的治理 ,明确治理责任 ,规范使用流程 ,增强产权掩护 ,推进相关资产清静有用使用 。
第十五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治理人的岗位责任 。
资产使用人、治理人应当推行岗位责任 ,凭证规程合理使用、治理资产 ,充分验展资产效能 。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 ,资产使用人、治理人应当实时提出 。
资产使用人、治理人爆发转变的 ,应当实时治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应当凭证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 ,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生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经可行性研究和整体决议 ,凭证划定权限和程序举行 。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治理责任 ,凭证划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谋划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羁系系统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设健天下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接纳步伐指导和勉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统筹妄想有用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事情 。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清静使用的条件下 ,推进本单位大型装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事情 ,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赔偿 。
第十九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凭证推行职能、事业生长需要和资产使用状态 ,经整体决媾和推行审批程序 ,依据处置惩罚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实时处置惩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第二十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凭证国家划定果真拍卖或者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所得款子所有上缴国库 。
第二十一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实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手艺缘故原由确需镌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凌驾使用年限且无法知足现有事情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
第二十二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爆发分立、合并、改制、作废、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营业调解等情形 ,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治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效果的使用和处置惩罚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进科技效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
第三章 预算治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设置需求 ,体例资产设置相关支出预算 ,并严酷凭证预算治理划定和财务部分批复的预算设置资产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惩罚等收入 ,应当凭证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划定治理 。
除国家尚有划定外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惩罚收入应当凭证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划定治理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 ,由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划定详细治理步伐 。
第二十六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实时收取种种资产收入 ,不得违反国家划定 ,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
第二十七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周全、真实、准确反应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凭证国家划定建设国有资产绩效治理制度 ,建设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 ,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治理事情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泉源 ,增强预算约束 ,提防政府债务危害 ,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治理维护责任单位 。
第四章 基础治理
第三十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凭证国家划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 ,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举行会计核算 ,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
第三十一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接纳建设方法设置资产的 ,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及格后实时治理资产交付手续 ,并在划定限期内治理完工财务决算 ,限期最长不得凌驾1年 。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治理完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 ,应当凭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
第三十二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举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 ,可以凭证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要领举行估价 ,并作为反应资产状态的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实时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肩负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期或者未必期对资产举行盘货、对账 。泛起资产盘盈盘亏的 ,应当凭证财务、会计和资产治理制度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
第三十五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处置惩罚资产应当实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 ,同时举行会计处置惩罚 。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尚有划定外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举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 ,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举行资产评估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法出售、出租的 ,遵照有关划定可以通过响应公共资源生意平台举行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举行清查:
(一)凭证本级政府安排要求;
(二)爆发重大资产挑唆、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作废、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爆发重大变换 ,涉及资产核算要领爆发主要转变;
(六)其他应当举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效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 ,应当凭证国务院财务部分的划定推行审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明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应当查明缘故原由予以说明 ,并随同清查效果一并推行审批程序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凭证审批效果实时调解资产台账信息 ,同时举行会计处置惩罚 。
由于资产使用人、治理人的缘故原由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四十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治理权属挂号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时治理 。对有账簿纪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 ,实时治理权属挂号 。
第四十一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之间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小我私家之间爆发资产纠纷的 ,应当遵照有关执律例则划定接纳协商等方法处置惩罚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务部分应当建设天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信息系统 ,推行资产治理网上治理 ,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制度 。
国务院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天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证划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 。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 ,主要包括资产欠债总量 ,相关治理制度建设和实验 ,资产设置、使用、处置惩罚和效益 ,推进治理体制机制刷新等情形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向社会果真 。
第四十五条  各部分所属单位应当每年体例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 ,逐级报送相关部分 。
各部分应当汇总体例本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 ,报送本级政府财务部分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 ,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务部分 。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的监视 ,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 ,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形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的监视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举行监视 。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羁系要求 ,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真相形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对本级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依法向社会果真检查效果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分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
第五十一条  各部分应当建设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制度 ,凭证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依法举行监视 。
各部分所属单位应当制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危害 。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分举行揭发、控诉 。接受揭发、控诉的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举行处置惩罚 ,并为揭发人、控诉人保密 。
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揭发人、控诉人 。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纠正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设置、使用、处置惩罚国有资产未凭证划定经整体决议或者推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设置国有资产;
(三)未凭证划定治理国有资产调剂、挑唆、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凭证划定推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凭证划定限期治理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六)未凭证划定举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凭证划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凭证划定体例、报送国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 。
第五十四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纠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纳弄虚作假等方法低价处置惩罚国有资产;
(二)违反划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凭证划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治理事情中有违反预算治理划定行为的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着实施条例、《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追究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各部分及其所属单位的事情职员在国有资产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铺张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有关部分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尚有划定外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 ,遵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八条  钱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 ,凭证预算治理有关划定执行 。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治理 ,不适用本条例 。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的详细步伐 ,由国务院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订 。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 ,遵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划定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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